(2016)渝05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董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38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案发前系重庆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渝011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董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李重綦代理审判员 张昌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