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张静章。被执行人陕西华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东路黄河温泉住宅小区1号楼1栋20401室。法定代表人: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华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0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