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许巧燕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华,许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20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华,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许巧燕,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华与被执行人许巧燕债权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许巧燕支付货款人民币297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500元,尚欠人民币22240元及违约金至今未执。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巧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爱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