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秀金与祁业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金,祁业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008号原告朱秀金。委托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燕,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业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金与被告祁业鸿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秀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