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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秀金与祁业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金,祁业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008号原告朱秀金。委托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燕,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业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金与被告祁业鸿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秀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