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51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法定代表人刘军,负责人。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96,4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98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新屋村的房产,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权予以处置变现。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2016年6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同年6月29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