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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479号原告高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