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479号原告高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