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毓庚与王加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毓庚,王加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徐毓庚,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加锦,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徐毓庚与王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毓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1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件未履行完毕。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徐毓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毓庚发现被执行人王加锦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