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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与路文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路文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482号原告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如江,总经理。被告路文帅,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文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路文帅所有的冀E×××××号小型轿车(保全13703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路文帅所有的冀E×××××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