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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2民初77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覃某甲,农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001153092。原告陈某诉被告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熠昊担任记录。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正月初八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几天后于××××年××月××日到陆川县人民政府民政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告患××,原、被告能未生育小孩,双方于2007年4月收养了一个女儿覃某乙(2007年农历4月初4出生),未办理收养手续。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发现双方的性格不合,且因双方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小孩,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好。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有了第三者,还和人家生育了一个女儿,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原告患××,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4日在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医药费12058元,加上营养费共花费20000元,该笔费用被告未负担分毫,系原告向原告父亲陈祖明、兄弟陈法寿、陈德林三人借来的,共2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于2016年4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双方2007年4月收养的女儿覃某乙(农历2007年4月初四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良田镇石垌村山心村民小组砖混结构一套房屋117平方米一套由被告取得,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60000元人民币。4、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5、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证明书证明原告患地中海贫血症需要住院治疗。4、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收款方为陆川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玉林市医院统一住院收费收据证明原告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4日在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医药费12058元。5、陆川县人民医院血液细胞检验报告单证明原告患××。6、覃某甲、陈某、覃某乙的常住人口登机卡证明三人的身份情况及相互关系。7、广西孕产妇检保健手册证明覃某甲在原、被告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出轨,被告和黄玉香生育了小孩,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依法应予以赔偿。8、陆川良田镇中心卫生医院良出具超声医学影像报告证明黄玉香怀了覃某甲的小孩,9、中山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证明黄玉香怀了覃某甲的小孩,被告婚内出轨。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年××月××日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父亲覃家文作了调查,覃家文表示因原、被告结婚多年未能生育,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年以前就闹离婚,曾经多次协商离婚。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了。夫妻感情不好。因双方未能生育小孩2007年收养了一个女儿覃某乙,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原告陈某经过质证对该笔录反映的事实无异议。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正月初八经媒人介绍相识,认识几天后于××××年××月××日到陆川县人民政府民政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告患××,原、被告能未生育小孩,双方于2007年4月收养了一个女儿覃某乙(2007年农历4月初4出生),未办理收养手续。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发现双方的性格不合,且因双方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小孩,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好。2014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另外查明因原告患××,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4日在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医药费12058元。以上事实有本院依职权调查的笔录,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收据发票、报告单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履行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结婚多年未能生育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坚持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显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领养的女儿覃某乙,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双方领养覃某乙时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原、被告与覃某乙未形成法律上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但原告自愿抚养覃某乙,独自负担抚养费,且覃某乙现在在原告娘家生活读书,由原告抚养,有利于维护覃某乙的合法权益,让其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位于良田镇石垌村山心村民小组砖混结构一套房屋117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取得,并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60000元人民币的请求,原告未能就其主张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其中的12058元部分系原告患病期间的治疗费用,超过12058元的部分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的“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应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该笔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因原告患病,没有固定工作,且负责抚养覃某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适当负担多一点份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负担该笔债务5000元,被告负担7058元较妥。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出轨要求支付精神赔偿金,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证实被告出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患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故被告应该对原告给予一定生活补偿,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情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8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覃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收养小孩覃某乙(2007年农历4月初4出生、女)(未办理收养手续)在其合法抚养义务人出现前随原告陈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独自负担。三、夫妻共同债务12058元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5000元,被告覃某甲负责偿还705元。四、被告覃某甲支付原告陈某生活困难补助费800元。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被告覃某甲负担。本判决确定各项还款给付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熠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