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某,罗某与刘某,刘某甲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刘某甲,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38号原告:周某,女性。原告:罗某,男性,汉族。被告:刘某甲,男性,汉族。被告:刘某,女性,汉族。原告罗某、周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罗某、周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