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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进与杨小洪、杨艳娇、西充县天利塑料再生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进,杨小洪,杨艳娇,西充县天利塑料再生原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任海波,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洪,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艳娇,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日,住址同上。系杨小洪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充县天利塑料再生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杨小洪,该司经理。上诉人李进因与被上诉人杨小洪、杨艳娇、西充县天利塑料再生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利塑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杨小洪于2010年8月10日向原告李进借现金100,000万元,借款人杨小洪在借条上签字。2011年11月2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杨小洪出具借条,并加盖了天利塑料公司财务专用章。杨小洪所开办的南充市顺庆区双鸿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鸿理财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已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侦查,并查封了天利塑料公司的房产及土地。原审认为,借款人被告杨小洪及被告天利塑料公司的该两笔借款,与被告杨小洪所开办的双鸿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进负担。裁定后,李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原审裁定对民间借贷的事实认定错误。杨小洪先后向我借款200,000元,双方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我并非借给双鸿理财公司,我的借款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关联,本案并非在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的杨小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围之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故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而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我的起诉错误。三、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没有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给被上诉人。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本案与杨小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发回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虽然已对双鸿理财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案涉借贷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双鸿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有关。原审以案涉借贷与杨小洪开办的双鸿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为由,裁定驳回李进的起诉错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指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程 鹰审判员 李发勇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任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