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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浩宇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浩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执1004号 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浩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悦,总经理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了(2016)鲁1322执100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郯城浩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现因案件需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郯城浩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街道郑城后村郯国有(2014)第472号13992平方米的土地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林平 二O一六年七月月八日 书记员  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徐琳 打印人 郁仲芳 校对人 徐琳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执883号 申请人闫鹏飞,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丁沟五村80号,居民。 被执行人徐熙勇,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归昌乡老归昌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30502461x。 被执行人徐祗田,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归昌乡老归昌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510194613 被执行人徐勤干,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建设路富民小区教师之家,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812014619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了(2015)郯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祗田的车辆;于年月日作出了(2016)鲁1322执883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勤干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祗田所有的鲁Q5953V号汽车一辆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勤干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林平 二O一六年六月月十七日 书记员包德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