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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孙晋永与夏天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永,夏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027号申请执行人孙晋永。被执行人夏天文。申请执行人孙晋永与被执行人夏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贾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夏天文欠原告孙晋永40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元,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元,余款37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在2015年12月30日前未付清总款40000元则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贾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王亚东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