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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伟杰、陈慧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杰,陈慧君,陈华君,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伟杰,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丽端、张敏(实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慧君,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华君,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光泽县。被执行人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1号银盛大厦2B2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周作宇。申请执行人吴伟杰与被执行人陈慧君、陈华君、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40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