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冷亚宁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亚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570号原告冷亚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亚宁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亚宁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姜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