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871号原告李一×,二年级在学。法定代理人刘××(原告母亲),无职业。被告李二×。委托代理人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