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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济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405号原告济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正忠,经理。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杜世培,经理。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亚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O16年7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3元,保全费4770元,均由原告济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希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