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纪超与张国庆、崔厚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超,张国庆,崔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孙纪超,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庆,农民。被执行人:崔厚龙,农民。本院在执行孙纪超与张国庆、崔厚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国庆已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