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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纪超与张国庆、崔厚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超,张国庆,崔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孙纪超,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庆,农民。被执行人:崔厚龙,农民。本院在执行孙纪超与张国庆、崔厚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国庆已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