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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礼言与周跃、周倩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礼言,周跃,周倩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56号申请人:刘礼言,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跃,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周倩倩,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刘礼言因与被申请人周跃、周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价值14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云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延安路420号建筑大院7-202号房产(建筑面积48.93㎡,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礼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跃、周倩倩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刘云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延安路420号建筑大院7-202号房产(建筑面积48.93㎡,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