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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蒋建如与黄金芳、翁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如,黄金芳,翁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1873号原告蒋建如,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戴志军、郑秀珊,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芳,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翁丽玉,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如与被告黄金芳、翁丽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如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芳、翁丽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建如以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芳、翁丽玉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0元,由原告蒋建如负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