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辖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景燕燕、安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燕燕,安娜,李通亚,登封融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燕燕,女,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娜,女,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李通亚,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生,住登封市。原审被告登封融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李通亚。上诉人景燕燕因与被上诉人安娜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称本案定的案由错误,并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应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司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李通亚、登封融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在登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景燕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