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第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陈汉森、蔡冯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陈汉森,蔡冯孙,陈慈妹,惠州市融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第418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曹立新。委托代理人吴承校,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陈汉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二被告蔡冯孙,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被告陈慈妹,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四被告惠州市融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法定代表人陈汉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陈汉森、蔡冯孙、陈慈妹、惠州市融纳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汉森、蔡冯孙、陈慈妹、惠州市融纳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 永 生审判员 贺晔晖代理审判员许佳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敏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