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599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委托代理人缪华银,盐城市大丰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朱某甲与被告王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褚保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史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