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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阳与洪洞县诚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洪洞县诚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353号原告高阳,女,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联系。委托代理人王景斌,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联系。被告洪洞县诚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辛村乡石东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住所地洪洞县古槐北路,组织机构代码81327687-2。负责人丁鲁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510511907。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与被告洪洞县诚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于2016年7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高阳负担。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么文国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