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绍龙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绍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231号罪犯杨绍龙,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五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绍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一六年六月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六月十六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绍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绍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绍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绍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