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改玉与马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改玉,马海军,王改玉,马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改玉,男,1970年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马海军,男,1973年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王改玉与马海军为欠款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