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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洲贸发控股有限公司、福州物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509号本院对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洲贸发控股有限公司、福州物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25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错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该判决第十三页第十行:“2015年12月28日”更正为:“2014年12月28日”。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