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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康进与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进,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102号原告王康进,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鹏辉花园C栋7B。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王康进诉被告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王康进与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诉讼,社会影响性重大,是惠州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浪头村,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博罗县红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永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嘉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