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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廖桂斌与李占霞、郑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斌,李占霞,郑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初1687号原告廖桂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董黎明,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霞,女,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郑利杰,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廖桂斌诉被告李占霞、郑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占霞、郑利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李占霞在北京M**学习人事,被告郑利杰与被告李占霞是夫妻关系,被告提出资金周转苦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借给二被告5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还款日为2015年6月12日,原告当日将500000元汇入被告李占霞帐户。到还款日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因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占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郑利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李占霞、被告郑利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李占霞于2014年8月12日向廖桂斌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还款时间:6月12日前还清。利息按平台息3分,以转账形式到账此条自动作废。原告于当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给付被告李占霞。另查明,被告李占霞与被告郑利杰系夫妻关系,原告所诉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被告身份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业经本院庭审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占霞、被告郑利杰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全额、及时地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逾期利息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占霞、被告郑利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50000元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艳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