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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416号黄瑞荣与李仿志,李仲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盟星粮油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荣,李仿志,李仲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盟星粮油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416号原告黄瑞荣,男,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为×××1214。委托代理人蔡敏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仿志,男,住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591。被告李仲明,男,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559。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军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彦,公��职员。被告广东盟星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孙康。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钟国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宏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邹祯辉,公司职员。原告黄瑞荣诉被告李仿志、李仲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盟星粮油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瑞荣以原告庭前已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57元,由原告黄瑞荣负担。审 判 长  欧燕云审 判 员  廖连载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