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兰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令狐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9时许,被害人蒋某因被告人兰某欠其5000元钱到兰某家找兰某还钱,蒋某和其妻子一起到兰某家后,蒋某独自一人去敲兰某的家门,兰某开门后,二人因还债事宜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兰某转身到客厅拿了一把水果刀,朝蒋某的腹部杀了一刀,蒋某跑下楼后,兰某又追到一楼,在一楼坝子再次用水果刀将蒋某腰部杀了一刀。经桐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蒋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另查���,在被害人蒋某与被告人兰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兰某赔偿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兰某取得了蒋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在与被害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后,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兰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兰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是因经济纠纷引发,被告人兰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兰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洁人民陪审员 金 祖 志人民陪审员 何 文 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