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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任家才与张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才,张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3民初68号原告任家才。委托代理人赵刚,平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张忠荣,又名张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家才诉被告张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被告因承包建筑工程,急需30000元资金周转,多次找原告,请求原告帮助一下被告,暂借30000元给被告周转,由于原告与被告关系很好,于2015年6月10日借款3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同日出具30000元借条给原告,且承诺一个月内归还。之后,被告以其民工追要工资为由,又于2015年6月17日再次向原告借款44800元,且承诺与第一笔借款一道全部还清。至2015年7月11日,被告仍没有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归还上述借款合计74800元,被告一拖再拖,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4800元。被告张忠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忠荣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任家才借款30000元,并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4800元,于2015年6月17日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两笔借款共748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在催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平坝区白云镇郝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借条二份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两次借款共74800元,被告虽未到庭抗辩,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能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该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忠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家才借款74800元。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张忠荣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钟永栋审 判 员  金 灿人民陪审员  李 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詹仁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