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兴武与王英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武,王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477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武,男。被执行人王英杰,女。张兴武与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7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兴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王英杰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张兴武亦不能提供王英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商)初字第17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王英杰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