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1222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锋,男,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18层2110。法定代表人杨志。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智堂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昶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聚智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jztedu.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备11027118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100836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己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15-1453。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侵权赔偿金6000元;4.判令被告合理支出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聚智堂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4—G—00123874-00136440号《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BVS-P0103178等共12567件摄影作品(详见附表)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100836号摄影作品,该摄影作品中并没有作者署名。优图佳视公司还提交了加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涉案作品样稿。2015年6月25日,经优图佳视公司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5)保古证经字第1453号公证书记载:聚智堂公司是网站:聚智堂名师教育(域名为:jztedu.com)的主办单位。该网站“金牌托管班”中使用的配图与涉案BVS-P0100836号图片相一致。至庭审时,涉案图片仍在该网站上使用。优图佳视公司为主张其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提交了金额为700元的公证费发票及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各一张。诉讼中本院向聚智堂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该公司未在本院传票指定的期日前来应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优图佳视公司主张聚智堂公司赔礼道歉的依据是该公司使用图片时未署名,侵犯了该公司的署名权。以上事实,有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作品样稿、公证书及发票、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样稿等证据,在无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优图佳视公司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故优图佳视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聚智堂公司主办的网站中使用了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行为未经优图佳视公司授权,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聚智堂公司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聚智堂公司仍在使用涉案图片,故该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优图佳视公司要求聚智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并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聚智堂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优图佳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优图佳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其中合理部分聚智堂公司应一并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律师费,未提交相关律师代理协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另,优图佳视公司主张聚智堂公司侵犯其署名权而要求该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聚智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三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昶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范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