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单某乙与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乙。上诉人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18日原告单某甲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单某乙遗产,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单某甲诉讼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单某甲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单某乙的遗产。故本次诉讼原告单某甲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单某甲的起诉。上诉人单某甲不服上述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无依据,上诉人没有明确表示过放弃应该继承的财产。由于上诉人是脑溢血后遗症,说话时口语不清,也听不清或听不懂有些法律名词。单某乙的生养死葬都是上诉人和侄子单某丙出资操办,上诉人并没有说过放弃继承,只是说原本不想起诉被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尊不敬,才提起诉讼。调查笔录上虽然是上诉人按的手印,但上诉人本人并不认字,也不知道笔录上写的是什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或改判。被上诉人单某乙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被上诉人没有意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是无理取闹。本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审法院2016年4月18日对单某甲的调查笔录中,单某甲多次表示自己不要求继承单某乙的遗产,认为遗产应该留给单某丙。虽然单某甲的上诉状中提出自己由于脑溢血后遗症口语不清,不认识字、不知道笔录记载内容等理由,但均不足以推翻其在原审法院接受调查时的陈述。二审中,单某甲本人也未到庭陈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上诉人单某甲无法就其一审的陈述作出合理说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岳晓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