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奎与被告邹德源、高建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奎,邹德源,高建叶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898号之一原告:张海奎,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军,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德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高建叶,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奎与被告邹德源、高建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海奎与被告邹德源、高建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葛育春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谢 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阚文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