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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奎与被告邹德源、高建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奎,邹德源,高建叶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898号之一原告:张海奎,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军,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德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高建叶,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奎与被告邹德源、高建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海奎与被告邹德源、高建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葛育春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谢 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阚文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