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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389号原告吴××,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丽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