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裴金兰与王伟、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金兰,王伟,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281号原告:裴金兰。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被告: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金兰诉被告王伟、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金兰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