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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兰芬与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宋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孙兰芬,宋贵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2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928648-2。法定代表人:宋贵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刚,男,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兰芬,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XX,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贵民,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严洪波,男,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为减少诉讼成本”为由,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0元,减半收取22900元,由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