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兰芬与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宋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孙兰芬,宋贵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2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928648-2。法定代表人:宋贵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刚,男,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兰芬,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XX,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贵民,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严洪波,男,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为减少诉讼成本”为由,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0元,减半收取22900元,由上诉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