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德清与宋巨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清,宋巨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86号原告黄德清,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宋巨臣,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德清与被告宋巨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德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懋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