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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德清与宋巨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清,宋巨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86号原告黄德清,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宋巨臣,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德清与被告宋巨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德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懋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