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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赵高培与尹从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培,尹从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03民初919号原告赵高培,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尹从庆,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高培诉被告尹从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赵高培负担。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韦启珏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