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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生华与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华,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1735号原告徐生华,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市胡集镇。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工业园太行山路远通管业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袁理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生华诉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瀚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生华诉称:2012年11月4日,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持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以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陵花园项目部的名义购买原告模板2000张,价格为每张45元,合计9万元,张某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该笔货款一直未有给付,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江苏华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本法人授权委托书声明:我袁理想系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张某某先生为我公司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新沂市马陵山旧城改造及马陵花园项目工程的签约施工等相关事宜”。授权人袁理想(印章为复印件),授权委托单位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代理人张某某上面加盖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陵花园项目部(3)为现盖印。张某某持上述法人授权委托书于2012年11月4日到原告处购买木质模板2000张没有随时付款,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徐生华模板款9万元,模板数量2000张,价格为45元每张”,欠款人张某某签字并加盖有“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陵花园项目部(3)”印章,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货款,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欠据及原告庭审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张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参加新沂市马陵山旧城改造及马陵花园项目工程的签约施工等相关事务,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张某某持该授权委托书到原告处购买模板,并在欠条上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其行为代表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生华货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江苏华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