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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31刑初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x县xx乡xx村x组。2008年9月22日因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一年;2009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2010年11月9日因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201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书记员翟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xx县东x道街路北xx旅店室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价值人民币1394.07元魅蓝MX5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2.2016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xx县东x道街路南中国xx保险公司,用砖头将门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在二楼窃取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3449.57元);3.2016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xx县东x南x道街路口xxxx冷饮厅,用砖头将门玻璃打碎,进入室内窃取现金524.00元;4.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xx县人民医院看望其生病的姑父后,在住院部三楼见走廊东侧一男子熟睡,乘机将其裤兜内的现金1200.00元盗走。所盗现金被其生活所用,手机被其丢掉,笔记本电脑被其在xx县卖掉。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在xx县xx网吧被拜泉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情节,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xx县东x道街路北xx旅店室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价值人民币1394.07元魅蓝MX5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2.2016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xx县东x道街路南中国xx保险公司,用砖头将门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在二楼窃取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3449.57元);3.2016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xx县东x南x道街路口xxxx冷饮厅,用砖头将门玻璃打碎,进入室内窃取现金524.00元;4.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xx县人民医院看望其生病的姑父后,在住院部三楼见走廊东侧一男子熟睡,乘机将其裤兜内的现金1200.00元盗走。所盗现金被其生活所用,手机被其丢掉,笔记本电脑被其在xx县卖掉。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砸毁的玻璃窗共价值656.00元。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在xx县xx网吧被拜泉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劳动教养决定书、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9月22日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于2009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于2010年11月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在2013年5月10日被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4日被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4.释放证明书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被释放;(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称:其是xx县xxxx的老板,当时其在外地,其邻居打电话说其店里的玻璃被砸了,其才知道店内被盗了,共被盗524.00元钱;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称:其是xx宾馆的老板,2016年1月14日凌晨4点左右,其在其家宾馆一楼值班室睡觉,其起床后发现放在床边的手机不见了,其找了半天没找到,其后来查看自己的钱,发现放在床边的裤子兜内的现金也不见了,丢失了710.00元。其就查看监控,发现在2点40分左右,有一个人(二十岁左右)从大门进来了,先坐在台阶上,观看其是否醒了,发现其没动静,那个人就过来把其衣服翻了,在裤子里把其的钱拿走了,随后又把其放在床边的手机也拿走了。其手机是灰色魅蓝牌的。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称:2016年1月14日,其来xx县人民医院看病,在住院部走廊东侧303病房外走廊加床住的。2016年1月20日早上6点左右,其起床时发现其原本放在床上的裤子在床位的地上放着,裤兜里的钱丢了,一共丢了1200.00元钱,其就报警了。其丢失的现金都是一百元面值的。(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称:2016年1月14日凌晨2点多,其在东x道街路南的xx网吧上网,上完网后因其没钱了就想出去偷点钱花。其从网吧出来后从东x道街往北走,走到xx啤酒吧门口,就想在xx啤酒吧里偷点钱。其在附近捡了一块砖头砸向xx啤酒吧的玻璃,砸了一下没有砸碎,又砸了第二下,将玻璃砸了个窟窿,砸完后屋内有狗叫,有人用手电往外照,其害怕就往旁边的一个小区里跑。其在小区里绕了一圈出来走到xx旅店门口,见xx旅店门没锁,就开门进去了,发现旅店一楼大厅有名男子在睡觉,其在睡觉男子旁边的一条裤子的裤兜内翻出10.00元钱,并把男子枕边的手机拿走了。其出门后发现手机有密码,又怕有定位,就将手机扔在大街上了,其就回xx网吧继续上网了。2016年1月17日晚上6点多,其去xx网吧上网,玩到大约18日凌晨一点多,其就出网吧溜达去了,其溜达到东x道街往南的中国xx保险公司门口,就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把保险公司的玻璃门砸碎了,其从门钻进去,在一楼翻了一遍,没有什么东西,然后上到二楼,分别从三间办公室的办公桌上拿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又在一个办公桌的抽屉里找到一个兜子,把电脑装兜子里就拿走了。其偷完电脑从保险公司出来后,又去xx网吧玩了一会儿,大约5点左右,其把三台笔记本电脑放在xx网吧大厅的电脑座位上就下楼了,走到xxxx店时,在门前找到一块砖头将xxxx的大门砸坏,其从大门钻进去之后到吧台拿走了大约500.00多元钱,还有一些1块钱的其没查,其发现xxxx室内有监控,就把监控给拔了。偷完xx店,其又回到xx网吧,在网吧内查了一下刚偷的钱,整钱是430.00元,整钱里还夹着两张1元钱,还有一沓1元的没查,查完后其又在网吧呆了一会儿,然后拿走放在那的电脑就走了。出网吧后,其花100.00元钱打车去了xx。到xx后,其找了一个网吧上了一会儿网,出来后就打车找电脑店想把电脑卖掉,找了三四家都没有人要,其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去菜市场。上车后其问司机哪有收电脑的,司机说这电脑卖不出去,并说他有个哥们要买并打电话询问,他哥们又不要了,到菜市场其要把电脑扔了,那司机让其别扔,并给其20.00元钱,其就把电脑给那个司机了。其盗窃的现金被其花了。2016年1月20日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到xx县人民医院四楼看其正在住院的姑父,看完其姑父后其就从四楼下到三楼,到三楼发现全是床,其往三楼东侧走,发现一张床上有名男子在睡觉,有一条裤子放在床上,其就走到那名睡觉男子的旁边,把裤子拽到地上翻了裤兜,从裤兜里拿走一沓钱,然后把裤子扔在了地上就离开了。其从医院出来打车到东x道街xxxx门前,下车后又打了另一辆车去xx,在去xx的路上数了一下在医院偷来的钱,是1200.00元,都是一百元面值的,钱都被其挥霍了。2016年1月20多号(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凌晨,其在大街上溜达,因兜里没钱了想要偷点钱花,当走到xx手机卖场门前时,其拿砖头砸xx手机卖场的门玻璃,砸了两下,第一下没砸碎,第二下砸碎了,但是因为在大街面上,其害怕有监控就没敢进去,然后其就回xx网吧上网了。2016年1月21日早上4点左右,其要去xx网吧上网,走到xx网吧二楼缓台时,其看见一家蛋糕店屋里没有人,就在附近找了一块砖头把蛋糕店的玻璃砸碎,然后从窗户进去后在屋里转了一圈,发现吧台的桌子上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但考虑到之前偷的三台笔记本电脑没有卖出去就没拿这台笔记本电脑,其翻动吧台抽屉了,但是什么也没有,其在屋里什么都没拿就回到网吧上网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网吧把其带到公安局了。(四)鉴定意见1.拜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49.57元,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94.07元;2.拜泉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而损毁的玻璃共计人民币656.00元。(五)勘验检查笔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拜泉技术中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盗现场的相关情况。(六)其他证据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在xx县xx网吧被拜泉县公安局抓获。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又具有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屡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及其平素表现,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孟庆丰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王延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振华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