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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毕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毕恩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119号原告王晓东,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毕恩来,男,6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毕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东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