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毕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毕恩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119号原告王晓东,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毕恩来,男,6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毕恩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东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