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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亚萍、南昌智慧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亚萍,南昌智慧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王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505-6号申请执行人:申亚萍,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郭心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智慧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智慧针织内衣有限公司、王玉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申亚萍借款人民币85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申亚萍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亚萍于2016年7月12日以法院已处置南昌智慧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偿还部分债款,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江西省南昌市��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950万元及其利息,至2016年7月12日,已执行标的为833.06万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04.34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亚萍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代理审判员 王 财 斌代理审判员 李 国 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