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何柯沩与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柯沩,许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柯沩。被执行人许建军。申请执行人何柯沩与被执行人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建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夏记香执行员 曹 慧执行员 周 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