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雷华诉被告马云萍、马子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华,马云萍,马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雷华,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马云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子龙,男,汉族。原告张雷华诉被告马云萍、马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雷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云萍、马子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雷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