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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胜超与西安市灞桥区枣园刘城中村改造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超,西安市灞桥区枣园刘城中村改造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刘胜超,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枣园刘城中村改造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刺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枣园刘城中村改造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胜超赔偿财产损失1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本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枣园刘城中村改造发展有限公司身份信息,故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胜超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