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与冯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冯海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630号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法定代表人范春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刚。被告冯海祥,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冯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