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德学与张有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学,张有堂,济阳县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9号原告刘德学,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有堂,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阳县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勍,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德学诉被告张有堂、济阳县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驾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学的委托代理人陈远亮、被告张有堂、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业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天驾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学的委托代理人陈远亮、被告张有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天驾校、太平洋财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学诉称:2015年12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张有堂驾驶被告蓝天驾校所有的鲁A67**学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济阳县正安路仁和街路口由西向北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有堂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有堂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蓝天驾校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与被告张有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28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张有堂辩称:经核实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我公司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被告蓝天驾校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张有堂驾驶鲁A67**学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济阳县正安路与仁和街路口由北向西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张有堂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德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鲁A67**学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鲁A67**学号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蓝天驾校名下,被告张有堂系被告蓝天驾校的教练。原告刘德学受伤后被送往济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济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第2-4足趾近节趾骨骨折、左足第1足趾末节骨折,住院5天,支出医疗费3770.65元。济阳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原告刘德学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出院后需继续休养3个月,休养期间需1人陪护。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对原告所需护理时间及人数申请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刘德学伤后护理时间为60天,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余时间为1人护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予以认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诉状、身份证、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济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陪护休养证明、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原、被告对以下事实争议较大,本院做如下认定:一、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0765元,误工时间为95天,原告在济南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误工费标准按照工资收入113.3元/天计算,并提交劳动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及工资扣发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年9月、10月、11月工资表予以证明。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并未在劳动部门备案,真实性无法确定;凯华实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原告具体的误工时间和工资停发的具体金额,且原告没有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证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户籍性质计算,误工时间较长。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在济南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收入为3400元,结合济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休养证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主张的护理费8000元,原告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90天,护理人员杨新生、刘小红,护理费标准按照济南市护工标准80元/计算。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对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80元/天符合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并应为5200元(5天×2人×80元/天+55天×1人×80元/天)。三、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主张数额过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住院时间和距离,酌情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为1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非法侵犯。被告张有堂驾驶鲁A67**学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被告张有堂承担70%的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70%的比例赔偿。因被告张有堂系被告蓝天驾校的教练,故原告的其他损失应由被告蓝天驾校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德学医疗费3770.65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德学误工费10765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德学护理费5200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德学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德学交通费100元;六、驳回原告刘德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刘德学负担47元,被告济阳县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振虎人民陪审员 牛艳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